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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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阿瑞) 近日,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故意打砸、损毁,造成被害人陈某车辆受损的二被告人阿某、可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6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可某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在石屏县异龙镇某村委会的公路上与骑摩托车对向行驶的李某相遇时,因李某驾驶摩托车使用远光灯,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阿某、可某等人遂将李某拦住并对李某实施殴打,影响了车辆通行。此时,被害人陈某驾驶小轿车途经此地,停车按喇叭以提示对方让行,被告人阿某见状将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后车玻璃打碎,可某将小轿车车门踢凹。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车辆被损价值评定为人民币3550元。
石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可某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财物受损价值人民币3550元,情节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阿某、可某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属于普通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遂依法对二被告人阿某、可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