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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麻药未检先用 触犯刑律受审被罚

作者:admin  更新:2017/6/14 10:50:53  浏览:

   正所谓“医者仁心,视患如亲”,但仍有一些医务人员为追求利润和所谓的治疗效果,使用一些“本小利大”或未经临床试验的药品。近日,为打击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不正之风,提高警示宣传效果,金坛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数件销售假药案。

  众所周知,因口腔诊所的一些常规治疗大都需要做局部麻醉,故局麻药品对于诊所也算是一种常用消耗品。然而一些私人诊所的经营者们为了刻意追求“治疗效果”就选择使用低价高效的药品,认为只要无明显毒副作用,是否经正规渠道采购无关紧要。在公开宣判这一系列案件中,被告人均系口腔医院经营者,在某口腔展览会上接触到一些境外麻醉药品,例如Lignospan standard 注射液、POSICANE100注射液等,这些麻药相对于国产药品价格较为便宜,虽然他们明知道些药品未经检验程序,系无批准文号的境外药品,属于违规药,但是考虑到这些药品用量小且麻醉效果好,于是便购买用于就诊患者治疗时麻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数个诊所内查获了数百支待使用的未经检验的Lignospan standard、POSICANE100,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的包装及说明书没有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批准文号,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上述产品应该按假药论处,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经国家药品管理机构批准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涉案假药系注射剂麻醉药品,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二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随案扣押的药品予以没收,并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说明,生产销售假药,无论销售或获利多少,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只要实施了制售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对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将依照刑法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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